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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侦缉处(英语: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,缩写:CID)于1923年成立,隶属于香港警察队,负责刑事侦缉,由侦缉处处长领导。于1973年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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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开埠初期,由于四环开辟,部分原居民失去了其可以耕作的土地,加上生活艰难,罪案率随即急剧上升。香港政府清楚凭着少数英国人难以有效管治华人占大多数的社区,在某程度上需要由有势力的社团去维持社会上普罗社会阶层的秩序。基于当时警队的高层均为外籍人员,绝大部分都不懂粤语,不悉民情,更不了解华人的习俗及传统。故此下放权力,让华人出任差人,用以联络、管制以及执行命令,再由英籍警官管理。
1923年,刑事侦缉处正式成立,成立时附有摄影科,共有163名侦探人员。当时香港人口不多,社会结构比较现时简单。刑事侦缉处除了负责侦查罪案及缉捕疑犯外,同时亦需要管理人民政策事务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,其负责范围包括审查处理、签署发给牌照以及管理麻雀馆、妓院、赌档、鸦片档及酒吧等的娱乐场所,此外亦都包括批发大型活动、节庆及粤剧戏棚等事务。
当时,英籍警官都驻守于总部(俗称大馆,即旧中区警署),主要负责安排文件及下达命令等案头事务。环头差馆的杂差房领导基本上为探长;环尾差馆的杂差房领导多为高级探目或者探目。当时的探长数目非常少,直接负责整个环头(即今警区)的治安,对各个环头的社团都非常熟悉。从此各环头探长制衡著各大帮会以及社团。探长和地区人士的关系微妙,在相互配合下,建立起另类的默契,故此当时极少发生严重罪案。只要地区人士不去骚扰工商业界及中上层市民,如谋杀、持械行劫及绑架等的严重罪行,他们的偏门行业便不会受到太大压制。
于1949年7月,警察队的高层决意加强警探队(又称侦探队,简称探队等)的警力及进一步规范其职能,增设总探长职级,将当时表现最为出色的探长姚木[1]和李就胜分别晋升成为香港及九龙区两区首两位总探长,直接向独立运作的刑事侦缉处处长负责,拥有管理全体侦探人员的调度权力。当时,九龙区曾经以油麻地警署为总部。调动制度除了变得集中之外,探员的数目亦随之增加,多数由表现出色的军装部人员转任。
1950年代至1960年代,警探队对警察队内部及社会的影响力尤其惹人注意。基于与社会有较为紧密及牵引的接触,华籍探长的地位特别崇高,位低权重。[2]
由于总探长的制度,引起了严重的贪污和黑社会问题。于1973年,警察队进行了重大的架构重整及制度改革;刑事侦缉处被撤消,转为刑事侦缉部,警衔制度与军装部结合统一。所有与刑事侦缉相关的部门归纳至行动处,从此成为行动处辖下的一个分支部门,即刑事部(Crime Wing),纯粹负责刑事侦缉等的实际警察事务。从此探长及总探长的权力被分散成不同的部门及支队,各部门基本上由警司级(多数为警司或高级警司)的人员负责,各支队基本上由督察级(多数为高级督察或总督察)的人员负责。原来的探长合并为军装部的警长,总探长改称警署警长,部分升为军装部的督察(俗称为经验帮)。
1990年代,警队再次进行架构改革,进一步改善行政,刑事及保安处成立,所有刑事侦缉的相关部门被重新归入至刑事及保安处,由警务处助理处长(刑事)指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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